宿州市临期食品监管“升级” “白菜价”捡漏有规可依
拂晓新闻网--拂晓报讯 5月13日,记者从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推进“守底线 查隐患 保安全”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着力从制度层面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该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公布《宿州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宿州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对临近保质期食品概念、期限、食品管理制度要求、贮存销售方式以及相关记录档案留存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宿州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在临近保质期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中,保质期在1年以上的(含1年),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日;保质期在90日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日;保质期在30日以上不足90日的,临近保质期为10日;保质期在10日以上不足30日的,临近保质期为2日;保质期在4日以上不足10日的,临近保质期为1日。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在3日以下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宿州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并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商场、超市应当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其他经营者应当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
此外,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必须附有“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制售的凉菜、糕点等散装即食食品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质期不足24小时的,生产日期应当精确到小时;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同时,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过程中,应当保留食品生产者提供的标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包装、容器、吊牌等材料,以备查验。 (记者 王云)
责任编辑:王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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