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超长预售期”糊弄消费者
好不容易看中一款款式新颖且价格便宜的衣服,高高兴兴地下了单,事后却发现商家迟迟不发货,原因在于该商品设置了“超长预售期”。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你的心情会怎样呢?
对于很多消费者而言,选择网购是为了图个方便,但在许多电商平台,“15天预售”“20天预售”“30天预售”的标签却屡见不鲜。在“双十一”购物狂欢节落下帷幕后,一些消费者刚从计算各种优惠的麻烦中走出来,又陷入了等待商品到来的焦虑中。虽然有的商家设置了明确的预售期,但到期之后仍无法给出明确发货时间、无法保证货物供应。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个别商家在接到消费者的催发货通知后,会将物流状态改为“已发货”,而实际上并没有发货,给消费者权益造成了直接损害。对于这种乱象,相关部门该管一管了!
商品预售并不是最近才出现的销售模式,其最初主要适用于一些制作繁杂的商品或首发上市的新品。对于商家来说,在预售达到一定量后再投入生产并发货,能够准确把握市场需求、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避免大量库存积压。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用相对较低的价格购买到最新颖时尚的产品,获得很多实惠。这种本该是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模式,却因一些商家的无底线操作,让消费者成为被随意宰割的“羔羊”。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并享有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因此,一些商家在预售时的做法已涉嫌违法。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对于无良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相关网络购物平台,也要强化对商家的监管并畅通消费者申诉渠道,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商家设置所谓“超长预售期”,看似在短期内可以获得最大的利益。但由于需要等待的时间太久,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会大打折扣,从而造成商品退货率上升,最终损害的是商家利益,甚至影响购物平台的口碑。所以,不能用“超长预售期”糊弄消费者。
商品预售期不等于遥遥无期,更不应该在普通商品中无原则扩散。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预售的商品种类、预售的时长等进行明确规定,从根本上杜绝 “冬天买的羽绒服春天才收到”这类情况的发生。
■ 王云
责任编辑:丁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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