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在组织伐树的过程中,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处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日,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在砀山县某地伐树,锯第三棵树时,三被告人分别负责指挥调度、锯树和操控抓机,被害人则站在树林东侧观看。因被锯倒的这棵杨树倒下时的方位发生偏转,被害人被砸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三被告人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法官审理
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李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遂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减轻处罚决定。
法官提示
伐树作业看似简单,实则暗藏风险,任何疏忽大意或者过于相信自己的伐树本领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每一起安全事故背后,都是鲜活生命的逝去和家庭的破碎;许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安全意识的淡薄。因此,必须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在作业时,事前做好防范措施,作业时规范操作,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通讯员 李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