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曹亚轩) 近日,灵璧县人民法院冯庙人民法庭收到一面印有“释法明理解心结,司法为民止纷争”字样的锦旗,让人意外的是,送来锦旗的当事人竟然是经判决后,自愿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的被告。
这是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浙江君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系“君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君澜酒店是中国本土知名的高端酒店品牌,其品牌影响力和行业地位在国内酒店行业中较为突出。被告灵璧县某某酒店在经营场所门头、内部装潢中突出使用“君澜”标识,原告认为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损失。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被告对商标法律认知存在明显偏差,庭前调解阶段抵触情绪强烈,甚至质疑“使用常见汉字为何违法”。为此,法官向被告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核心条款,通过同类案例对比、品牌价值分析,阐明“搭便车”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性。经过多次耐心沟通,被告逐步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撤下侵权标识并停止使用,但对20万元赔偿金额始终存有异议。
开庭当日,承办法官于庭前再次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原告商标权利基础、被告经营规模(客房数量、营收数据)及侵权持续时间,同时结合被告经营期间受疫情影响的实际状况,对赔偿金额进行精细化裁量。
判决书指出,被告使用“君澜”标识易使公众误认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鉴于被告已主动停止侵权、经营受客观因素制约,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被告表示服判息诉。该案的妥善处理,是灵璧县人民法院冯庙法庭践行“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