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3900087   广告热线:3900838
本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7—3909502   举报邮箱:zgfxnews@163.com
,欢迎访问拂晓新闻网
拂晓新闻网  > 拂晓新闻网  > 关注  > 正文

上半年宿州市两级消保委共受理投诉91件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

2024-07-08 17:02来源:拂晓新闻网--拂晓报作者:王云

拂晓新闻网--拂晓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今年1-6月,宿州市、县(区)两级消保委共接受消费者来访、咨询2279人次,接到投诉9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72万元。

在上半年受理的投诉中,服装鞋帽类有22件,占投诉总量的24.17%。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有:线下购买的鞋服短期内出现脱胶、开线、断裂现象,经营者以种种理由阻挠消费者退货或更换,冬季羽绒服出现开线,出绒等现象,夏季裙子洗涤后变形、脱色等;线上购买的鞋服,长时间商家未发货或到货后发现与网页图片不符,售后服务不及时,有的甚至无法联系网络客服,网购退换货不及时等。

随着家电保有量增加和商品质量不断提升,消费者售后服务期待越来越高。上半年关于取暖供暖、制冷送风等家用电器类投诉较多,共有16件,占投诉总量的17.58%。消费者反映问题主要集中在售后服务方面,如:消费者订购的电器不能按照约定及时送货安装;消费者购买的暖手宝、电热毯等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不能严格按照“三包”规定及时更换或退货;空调出现故障后报修,售后处理不及时;新买的手机短期内出现花屏、触摸不灵、通信质量差,送修后售后工作人员处理问题态度不积极,不能严格按照“三包”规定退换。

据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网购迅速发展,关于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知晓范围广,但是消费者在线下实体店购物时,除了小部分经营者主动承诺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还有一些商家不能满足消费者实体店无理由退货要求,很容易引起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经营者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没有规定、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

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要选择正规商家、正规产品,并保留相关凭证。特别是在签订定金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合同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交付定金,务必先签合同再交定金,以免冲动付费后对合同内容有异议时陷入维权被动局面。同时,要求商家将口头承诺内容写进合同附件并签章,查看合同里关于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对合同的关键附件如图纸、预算等内容,也要检查清楚并双方签章。如遇消费纠纷,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拨打“12315”投诉,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王云)

版权所有: 拂晓新闻网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地址:宿州市纺织路拂晓报社 邮编:23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