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治理】亳州这5人因散布网络谣言被处罚!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依法打击网络谣言。亳州公安机关迅速出击,持续对网络谣言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重拳治理网络乱象。
打谣进行时
1.2024年2月4日,利辛王某智为博人眼球,在网络上发布“3名女性被强奸,警方正在抓捕,报警悬赏1块钱”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王某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王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2.2024年2月5日,涡阳孙某侠为博取流量,在网络上发布“春节前后将有疫情爆发,长达两三个月”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孙某侠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孙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3.2024年2月12日,蒙城乔某为博取流量,在网络上发布“某路段一辆着火的小汽车为拉烟花的车”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乔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乔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4.2024年2月14日,涡阳程某付为博取流量,在网络上发布“某地一辆车掉入河中一车人淹死”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程某付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程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5.2024年2月18日,高新李某飞为博取流量,在网络上发布“亳州一河内钓鱼的淹死了”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李某飞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李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环境,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希望大家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携手共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相关法律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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