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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将至,这些网购知识你知道吗

2022-06-15 11:32来源:拂晓新闻网--拂晓报作者:王云

一年一度的电商“6·18”网购狂欢节将至,各大购物平台促销活动让人眼花缭乱。在网购过程中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近日,记者采访了宿州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

问题一:商家是否应该履行“假一赔十”的自我承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是经营者承诺“假一赔十”,向消费者做出了高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依据《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市消保委提醒,如果经营者做出了高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履行其承诺,经营者应当履行其承诺。

问题二:是否可以要求直播营销平台承担退货退款的责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遇到权益受损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

问题三:消费者转账至客服个人账户,商家是否应该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依据《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注意选择安全支付方式,使用平台提供的正规支付渠道,不要直接转账至私人账户。同时,要注意保存好支付凭证、与经营者的聊天记录等材料,以便作为事后维权的依据。

问题四:经营者是否可以以“商品已经拆封”为由拒绝7日无理由退货?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网购时如果遇到经营者以已经拆封等为由,拒绝7日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情况,可先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问题五:“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条款是否有效?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依据《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网购时如果遇到经营者单方面声称“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条款时,均可认为其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约定,可以主张这些条款无效。如果经营者在商品销售页面有上述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截图存证,作为事后维权的依据。 记者 王云

责任编辑:王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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