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剧增,引发火灾的不安全因素明显增多,各地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引起的火灾频发,成为影响人民群众春节生活的重要不安定因素。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人民群众欢度春节。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及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通告如下。
一、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烟花爆竹要在城管、安监等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避开高层建筑周边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加油站点、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等各类重点安全监管场所。公安、工商、城管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占道违规经营和小商小贩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在禁售、禁放区域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燃放烟花的大型活动的管理,社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要严格按程序申报、审批。消防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二、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本市(县)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销售“孔明灯”,对已批量进货的,由所拥有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自行处理或销毁。禁止任何人在本市(县)(含开发区)内燃放“孔明灯”。凡在本市区域内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坚决没收。各级城市管理、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城市道路和广场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置。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安全巡逻,特别要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春节、元宵节等重点时段,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配合,联合组织专项行动,严查私自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三、共同维护春节期间公共安全。埇桥区、市经济开发区要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管理和禁售、禁放“孔明灯”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结合实际,划定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分片包干,严防死守,禁止居民群众在重点部位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针对所辖的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在建工地、节日庆祝集会等重点场所,落实专人看守,制止群众在单位周围从事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管理和禁售禁放“孔明灯”宣传报道,提高人民群众对无序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按照有关规定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市安监局 3053552
市公安局 3662060
市工商局 12315
市城管局 3936591
市消防支队 96119
宿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