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掉“生鲜灯” 还食材本来颜色
据报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此举为“生鲜灯”的禁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在其照射下,食物的色泽会更加明艳诱人,从而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生鲜灯”因其提鲜增色的作用,深受经营者喜爱。可是消费者却爱不起来。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明明在菜市场看着鲜亮的食品,来到自然光下或回家后却没有了之前的“生机勃勃”,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使用“生鲜灯”可以算作商家的一种营销策略,本意是让自家的商品有“卖相”,从而吸引消费者购买。可是,一些不良商家利用“生鲜灯”的特质,将原本并不新鲜的食材,人为加上一层“美颜滤镜”,改变了食材的“本来面目”,向消费者传递出错误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这样看来,部分商家使用“生鲜灯”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从法规层面叫停了“生鲜灯”的使用,还商品“本来面目”,回应了民生关切,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在警醒商家,只搞视觉上的“美化”,不搞产品“提质”,最终毁掉的是口碑。只有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生意才能长久。当然,针对禁用“生鲜灯”,执法依据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以便让监管部门更好地科学执法、精准执法。
相信有行业自律、部门监管等多方面的保障,使用“生鲜灯”等不当经营行为一定会越来越少,带给顾客更加优质的消费体验,我们的消费环境也会更安全更放心。
■ 商农
责任编辑:丁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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