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悔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近日,埇桥区法院蕲县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给出了答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23年订立婚约。依据本地婚俗,原告李某向被告王某支付彩礼现金人民币30万元,并赠送金饰若干。此后,双方因婚前在外地同居生活期间产生诸多矛盾,双方一致决定解除婚约关系。然而,在彩礼返还事宜上,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全部彩礼,包括现金30万元及所赠全部金饰,以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对于解除婚约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但在彩礼返还问题上,双方存在重大分歧。被告王某辩称,收受的彩礼已主要用于筹备双方婚礼以及购买嫁妆等合理支出,同时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也有部分花费,因此拒绝全额返还彩礼。而原告李某则主张,彩礼和金饰属于其对被告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被告应予以全部返还,双方各执己见,争议较大。
承办法官严格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司法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婚俗习惯,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彩礼给付行为导致男方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女方应当适当返还彩礼。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性规定,明确指出,借婚约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敛财等行为是违背法律精神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对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双方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和自身权利义务。
经过多次背对背调解,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同时考虑到双方同居时间,以及同居期间的旅行花费等因素,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返还彩礼现金人民币16万元,并返还部分金饰;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本案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通常指男女双方在订婚或恋爱期间,一方或双方及其家庭为缔结婚姻而给付的财物,常见形式包括彩礼、首饰、礼金等。我国法律虽不禁止婚约财产,但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应以维护公平正义、尊重公序良俗为原则。
■ 本报通讯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