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通讯员 衡慧敏
医美陷阱需警惕,无证行医必受惩。近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行医资格及药品经营许可证案件,被告人朱某、付某在酒店房间为小美做瘦脸、瘦肩等项目时,被执法人员查获,被法院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24年初,被告人朱某、付某在无行医资格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行李箱携带A型肉毒梭菌毒素(简称肉毒素)、胶原蛋白等医美针剂至砀山县,按约定为小美做线雕、瘦脸、瘦肩等医美项目,为其注射肉毒素,费用为45600元。
另查明,两名被告人还分别从他处购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注射用肉毒素,后加价向他人销售并注射。经法院审理,二人均以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医疗美容的需求日益旺盛。然而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和机构非法开展整形、吸脂瘦身等医美服务,医美事故频发,不仅损害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更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无证行医或者“超范围”从事医疗美容,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应提高警惕,别让爱美之心冲淡审慎之心,在进入美容场所时第一时间确认行医人员和场所的资质,注意查验药物、器械是否正规,切莫让“微整形”变成“危整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