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宿公宣)近日,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向社会公布3月份事故多发路段及交通典型事故案例,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事故多发路段:宿州经开区拂晓大道百大农贸市场附近路段;埇桥区G344国道431km+550m处;埇桥区G206国道符离镇路段;灵璧县S307省道韦集镇垓下村附近路段;砀山县惠丰市场门口路段。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3月2日20时50分,冯某刚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宿州市高新区汴阳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宿州市立医院(北区)南门东侧路段时,与潘某驾驶停放在此处的皖LD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冯某刚受伤及电动三轮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冯某刚驾驶电动三轮车疏于观察,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尾随碰撞前方停放车辆,与潘某在禁止停放路段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3月9日14时06分,汪某笛驾驶皖L39***号小型轿车,沿砀山县G23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83km+575m处时,与高某营驾驶左转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高某营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汪某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高某营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的违法行为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3月15日0时24分,赵某洲醉酒后驾驶皖LPH***号小轿车沿埇桥区S3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符离镇地下道时,与前方黄某举停驻的皖L38***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致使皖L38***号小型越野客车又与前方李某永停驻的皖LF6***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赵某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于对前方车辆的观察,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举、李某永无责任。
3月17日17时23分,赵某庆驾驶苏C8B***号轻型栏板货车在萧县官桥镇符离大道后白村春晖超市门口路口,由北向南行驶右转弯时,与沿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郭某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搭载于某英)发生碰撞,造成郭某芳、于某英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赵某庆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芳、于某英无责任。
3月27日10时55分,许某红驾驶电动二轮车沿宿马园区花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虞姬路交叉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进入路口,与陶某忠驾驶皖L19***号小型客车沿虞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许某红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许某红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陶某忠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