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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1日第02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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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3月份消费投诉分析出炉

食品、服装鞋帽、家居用品等投诉较多

本报讯(记者 王云)日前,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3月,该局12315指挥中心通过全国12315平台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6564件。其中,投诉3058件,占比46.59%;举报950件,占比14.47%;咨询2556件,占比38.94%。

3月份受理的2339件商品类投诉,主要涉及食品、服装鞋帽、家居用品、交通工具和家用电器等。其中,食品类投诉有1076件,消费者主要反映食品中存在异物、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外包装信息不完整等问题;服装鞋帽类投诉240件,主要问题有服装做工粗糙、开线、成分不实,鞋类开胶、断帮,经营者不兑现服装鞋帽的退换承诺等;家居用品类投诉165件,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品质量、虚假宣传等方面;交通工具类投诉123件,主要为商家不履行合同约定、售后服务不到位等;家用电器类投诉87件,主要为商品故障、商家拖延售后等问题。

3月份服务类投诉共计719件。其中,餐饮和住宿服务投诉100件,主要为餐馆卫生环境不达标,餐饮经营者未明码标价、低标高价等;销售服务类投诉78件,主要涉及商家诱导消费者充值、虚假宣传等问题。美容美发洗浴服务投诉共107件,主要反映预付卡退费难、商家虚假宣传等问题。

在3月份受理的消费举报中,商品类有783件,服务类有167件。从举报问题来看,主要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259件)、产品质量违法行为(140件)、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86件)、不正当竞争行为(119件)。

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接触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接触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注意妥善保管合同和发票等消费凭证,遇到消费纠纷,要积极维权,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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