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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01日第07版:焦点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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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刷脸”撑起安全“保护伞”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近日联合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该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3月22日《安徽日报》)

商超购物、考勤打卡、银行取款、机场检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下,“刷脸”已经悄然融入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然而,在为人们带来便捷体验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也暗藏着隐私泄露的巨大风险。曾有媒体曝出,人脸信息以0.5元/条的价格在地下市场流通。这些被物化的数字面容,正默默承受着远程开户、虚假认证、精准诈骗的二次伤害。

人脸、指纹、掌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无法或很难更改。这就意味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一旦被非法收集、泄露或买卖,就可能产生不可预测的损害。而且,人脸信息还有一个特殊属性,即不需要经过自然人主动配合就可以被收集。正因如此,既使用“脸”又保护好“脸”,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法律层面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而人脸识别信息作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它为人脸识别技术定下安全红线:处理人脸信息必须合法明示,存储不得外传,未成年人需监护人同意。同时,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如:为维护公共安全采集人脸信息,要合理划分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在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情况下,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等。可以说,这些具体的规定为人脸信息安全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有助于守护数字时代公众的“刷脸”自由。

当然,好政策需要严格执行才能达到好效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违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罚。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也要积极主动加强自身管理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信息保护的水平,为大家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美好。

■ 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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