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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29日第03版:民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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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本报讯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由每人每月151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75元,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5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县级孤儿保障经费由国家、省、县(区)三级进行补助,新增经费按原渠道配套承担,新标准从2024年1月起执行。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依据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中“自2024年起,全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十四五’期间实行自然增长,省级基础标准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5%动态调整,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核拨,调整后的标准从当年1月份执行”要求。

《通知》强调,各县(区)要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要精准摸排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完善和落实关爱服务保障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筑牢孤儿保障底线。

(本报记者 张浩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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